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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6: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1

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是,飒姐团队认为,若要以寻衅滋事罪对利用GPT捏造虚假新闻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1)行为人必须捏造、编造了不针对特定主体的“虚假信息”

首先,该虚假信息必须是不针对特定主体,如果针对特定的自然人或单位而编造的虚假信息,视其目的,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其次,信息必须是“捏造”“编造”的“虚假信息”。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杜撰、篡改部分或者全部为虚假的、不可靠的、无客观根据的或未经证实的险情、疫情、灾情或警情等四类事实,欺骗、误导社会大众。“虚假信息”,则是指具有误导性、严重紧迫性、容易引发人民群众焦虑感、紧张感或恐慌感的虚假信息。

(2)行为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是指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飒姐团队认为,该起事件中的虚假信息虽然可能引发民众的焦虑感、紧张感或恐慌感,但是是否真的出现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存在争议。

虽然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嫌疑人利用GPT“洗稿”的文章累计点击量已达1.5万余次,确实造成了范围较广泛的传播,但刑事案件禁止类推,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点击量”达到某一量级,就可视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结果的情况下,不得类推适用。

因此,洪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存在较大争议。

0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指的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一家之言,飒姐团队认为与寻衅滋事罪相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洪某进行评价更加适宜。首先洪某利用GPT编造了虚假的重大交通事故;其次,洪某明知自己所发布、散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却通过自媒体平台向不特定人群扩散,令他人知晓、点击、浏览、转发、评论、讨论等等。

虽然根据最高院2013年《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GPT捏造虚假信息并广为传播的行为同样不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但该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在捏造“留守儿童被两教师强奸”的郭某、张某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2018)豫16刑终330号】中,虚假信息在网上被转发12374次,评论3630次,被法院认定为了属于“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提示,ChatGPT和Midjurney等AI工具虽然给我们带来了工作和生活上的极大便利,但任意的滥用不可取。无论是之前的利用人脸合成技术实施诈骗、侮辱诽谤他人,还是今天的利用GPT捏造并发布虚假新闻的事件,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危害。科技永远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当永远对其保持警醒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才能做到对新兴科技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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